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周明漢
- 原告神盾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神盾應用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漢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宇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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