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安永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海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安永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海華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卓映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