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潤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謝昀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謝昀曄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5,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