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鑫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郭台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鑫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