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2號
- 原告
- 國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翠芬
- 訴訟代理人
- 謝宏明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文國際有限公司及鄭雅云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萬1,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202號
陳展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文國際有限公司及鄭雅云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萬1,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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