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7號
- 原告
- 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吟
- 原告
- 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吟
- 被告
- 李國威(LEE KOK W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定。又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9仲聲仁字第085號仲裁判斷關於命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