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上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劉育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上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辰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利威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6萬5,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