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24號
- 原 告
- 石靜惠
- 被 告
-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兆和
- 訴訟代理人
-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目的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變更原分配表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標準。查原告因變更原分配表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8萬572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1288萬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4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