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34號
- 原告
- 宜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玉琴
- 訴訟代理人
- 王奕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禾工程行即江秀滿、汪文行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後嗣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減縮訴之聲明為新台幣(下同)635萬1,60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35萬1,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