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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9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愛真

原告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開原告與被告吳子嘉等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印章

交還,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

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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