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9號
- 原告
-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上開原告與被告吳子嘉等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印章
交還,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
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