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邱于芸
- 原告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子嘉等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共同返還如起訴狀附件1 所示之印章予原告,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家鋐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