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6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子嘉等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共同返還如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印章予原告,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