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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 原告
    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子嘉等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共同返還如起訴狀附件1 所示之印章予原告,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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