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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楊芳榛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參加裁減資遣投保短投損失新臺幣(下同)8萬5500元、勞退提撥短少2萬1532元、精神賠償12萬元及本院108年度勞簡字第27號第一審民事訴訟費用1660元及本件訴訟費用等語。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本件訴訟費用之部分,訴訟費用係由法院依職權命當事人負擔,非可謂係原告因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萬8692元(即85,500元+21,532元+12萬+1,660元=228,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8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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