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
- 原告
- 香港商壹航人事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煥暢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李蒂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異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7,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
李蒂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異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7,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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