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源質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林大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源質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9,3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