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49號
- 原告
- 呂杜輝
- 被告
- 暉升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暉升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500元,另自民國111年1月起至遷讓房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以33,000元計付之租金損害違約金。則聲明第1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於111年6月30日命原告補正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資料、所有權登記資料,未據原告補正,是本院參酌兩造間租約約定每月租金為16,5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以月租金之120倍反推系爭房屋價格為1,980,000元,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980,000元,其餘附帶請求部分則不併算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