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亞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75號 原 告 亞奇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心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