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1號
- 原告
- 仁愛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于吉徵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查報原告係由于吉徵獨資設立或數人合夥而由于吉徵為負責人,逾期不繳及查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3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查報原告係由于吉徵獨資設立或數人合夥而由于吉徵為負責人,逾期不繳及查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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