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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仁愛醫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于吉徵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查報原告係由于吉徵獨資設 立或數人合夥而由于吉徵為負責人,逾期不繳及查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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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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