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仁愛醫院、于吉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仁愛醫院 法定代理人 于吉徵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查報原告係由于吉徵獨資設 立或數人合夥而由于吉徵為負責人,逾期不繳及查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