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彭妙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妙姬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徐子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華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國華、陳美鳳、陳國勝、陳美櫻、陳安愉、聯輝實業有限公司不真正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59萬6,268元本息,其對各被告起訴之經濟利益應屬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59萬6,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