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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0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許純芳劉宇霖許柏彥

原告
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妙姬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華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國華、陳美鳳、陳國勝、陳美櫻、陳安愉、聯輝實業有限公司不真正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59萬6,268元本息,其對各被告起訴之經濟利益應屬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59萬6,2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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