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胡嘉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胡嘉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明確認與被告泰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因財產權起訴,且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現行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