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黃鈺儒、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明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黃鈺儒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3,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