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何晉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法定代理人 何晉滄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周冠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萬6,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0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