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姚水文
- 法定代理人何晉滄
- 原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法定代理人 何晉滄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周冠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利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4萬6,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0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吳華瑋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