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67號
- 原告
- 王文芳即雜貨殿暢貨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陳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繳或陳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46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陳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不繳或陳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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