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新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宏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新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旭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