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姜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白天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華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經查,本件訴之聲明分別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7萬9155元,如任一被告給付時,其餘被告就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訴之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為2447萬9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