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匯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肖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匯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肖宗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新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萬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