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1號
- 原 告
- 晨光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奇銘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梁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4,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