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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莊凱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萬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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