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許崑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莊凱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萬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