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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代墊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賴淑萍

  • 當事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李建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綺(即陳文輝之繼承人)、陳穎婕(即陳文輝 之繼承人)、陳葳羚(即陳文輝之繼承人)、楊榮展及泰極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萬2,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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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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