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11號

給付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蔡政哲姚水文林承歆

原 告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鑫阿波羅能源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順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陳顥律師
鄭佾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27萬9,5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7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464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林承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