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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0號

返還補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蔡幃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睿律師
被告
炬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先位主張及備位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950萬元及4158萬元,因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具有選擇之關係,依上開但書規定,應擇較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以4950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萬76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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