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吳孟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38號 原 告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嘉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5,0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