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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6號

確認加盟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鈞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被告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契約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請請求確認兩造間民國108年5月3日簽訂加盟契約之契約關係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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