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加盟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喨鈞股份有限公司、張皓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鈞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契約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請請求確認兩造間民國108年5月3日簽訂加盟契 約之契約關係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