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6號
- 原告
-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皓鈞
- 訴訟代理人
- 陳廷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鎧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 被告
-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契約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請請求確認兩造間民國108年5月3日簽訂加盟契約之契約關係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