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張文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豐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1,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320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