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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扣押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林春鈴

  • 原告
    陳秀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83號 原 告 陳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扣押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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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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