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李祐甄、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太行、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紀玉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87號 原 告 李祐甄 被 告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太行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民事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信託登記於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建物及車位之信託受益權存在。原告之目的在使其對於被告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即本金新台幣(下同)882萬元 暨自民國10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18萬元違約金獲 得清償,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8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