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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鄧晴馨

  • 原告
    吳庭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5號 原 告 吳庭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味商行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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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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