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吳庭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5號 原 告 吳庭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味商行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