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伯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5,72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