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匡偉
- 當事人嘖室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嘖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萬9,056元,原告應繳裁判費5萬6,6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萬6,13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高宥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