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黃榮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聯豪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鍊金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