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林晉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劉和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