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陳彥君
- 法定代理人林淑貞
- 當事人永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永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銘碩、李佳純、李佳美、李佳霙、李佳穗、李佳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億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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