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政哲

原 告
美懿藝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資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筆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648,000元及其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72,000元及其利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