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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靜茹

原告
翁誌榮
訴訟代理人
吳珠鳳律師

黃雅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任、謝宗榮、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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