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0號
- 原告
- 翁誌榮
- 訴訟代理人
- 吳珠鳳律師
黃雅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任、謝宗榮、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