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戴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萬5,763元,原告應繳裁判費4萬1,2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4萬0,7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