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6號
- 原告
-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萬5,763元,原告應繳裁
判費4萬1,2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4萬0,
7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