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盧穎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穎毅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劉一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鄭龍偉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0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與鄭龍偉應連帶給付原告11,116,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各訴訟標的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依前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8,176,350元(計算式:57,060,000+11,116,350=68 ,176,3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