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呂元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3號 原 告 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51,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