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古嘉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59號 原 告 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嘉琳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5,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