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73號
- 原告
- 達人家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徐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克信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之印鑑章,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8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克信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之印鑑章,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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