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91號
- 原告
- 詹一隆
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891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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