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93號
- 原告
- 富記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惠惠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0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